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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二重性”视角的分析

时间:2023-12-20 03:24:23 点击:910 次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

  平台的问题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在我个人看来,平台的竞争、治理等问题都是由于平台的“二重性”以及这“二重性”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本文为陈永伟在2018年1月16日由《比较》编辑室和香山财富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平台经济和竞争政策”研讨会上的发言。全文共计4043字,阅读需要9分钟。

  感谢各位前辈和老师,为我提供了一个发言的机会。在陈主任和吴老师在发言的时候,我回想了一下第一次接触平台经济问题的时间,应该是在2008年。当时北大经济学院的平新乔教授“挂着羊头卖狗肉”——在一门叫做经济思想史的课上开设了一个经济学前沿专题,在里面讲平台经济学。当时,这门课很不受欢迎,最开始选课的人数共有五个,中间退选了两个,最后只剩下了三个人和一个老师。当时并没想到这么多东西能够在今天成为非常热门的话题。

  从现实当中来看,平台经济的规模非常巨大,正如陈主任刚刚提到的,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大多数都是平台企业,即使不是平台企业也都在打着平台企业的幌子。从我提供的数据分析来看,平台企业在市值上的排名和陈主任所说的基本一样,如果从分布上来看,也是正如陈主任提到的,大多数规模比较大的平台企业仍然集中在中国,因此,研究平台经济的问题对于中国的发展是很重要的。

  平台经济并不是新兴之物,从它的本质上来看,是自古以来就有的,比如,我们所讲的商场或者集市,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讲都可以称为平台,但是平台企业的蓬勃发展是最近两年的事情,我认为此现状是和互联网快速地发展因此导致交易成本不断下降相关联的。平台作为一个中介,在技术慢慢的提升的条件下,用户都能够通过平台实现相互搜索。现在的平台是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而存在的,现代商业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和技术相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曾经说过,“手推磨产生的是以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机产生的是以资本家为首的社会”,如果套用马克思这句话,互联网产生的应该是以平台企业家为首的一个社会。

  我接触这样的领域已经有十年了,在这过程中也在不断思考着一些问题,在最近一段时间里关于平台的文献数量慢慢的变多,现在每年都有几百篇的文献是关于平台经济的。而且我发现近期读到的文献与过去所读到的确实存在着不同,早期的文献关注的重点在于价格,是从反垄断的视角来讨论这样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吴敬琏老师所讲的是从梯若尔这个传统下来的。但是最近的讨论又不一样,很多的论文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讨论平台的问题,但实际上讨论的内容只是和平台有一些关联,并没有真正讨论平台问题而是借此为背景讨论信息、搜索和数据,甚至是算法等问题。在读了很多文章之后,我就一直在思考平台的问题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具有“二重性”,我还是借用马克思的说法,从本质上来看,平台也具有“二重性”,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讲,平台是作为交易的一种中介,这种性质实际上决定了平台具有“二重性”,平台的第一重性是作为企业来说,我们讲到平台的时候,会提到腾讯,提到阿里,这些我们提到的平台,无论怎么讲,显然都是一种企业的形式,是一种层级结构的企业,作为企业就必然要去参与市场上的竞争,所以这是作为企业的一种性质。另一个方面,我们在谈到平台时经常会联系到一些名词,比如“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因此,平台除了作为企业的性质之外,还具有市场的性质。在我个人看来,平台的竞争、治理等问题都是由于平台的“二重性”以及这“二重性”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

  透过平台的“二重性”,我认为平台最本质的特征包括两条。第一条特征是梯若尔提出的跨边的网络性,刚才吴敬琏老师讲到外部性,平台的外部性还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不同,因为网络外部性是基于同侧的,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消费的人越多,对于后来者来说消费的效用就越大,但是平台的网络外部性更重要的是具有跨边的性质,也就是说平台本身是作为一个中介,沟通的是平台的两头,比如以婚介所为例,婚介所连接的两头分别是帅哥和美女,如果婚介所这一边有更多的帅哥,那么另一边就会有更多的美女愿意进去,反之亦然。因此,平台最重要的性质是具有一种跨边的性质,当具有了这种跨边的性质,平台经济相对于一般的网络经济就更进了一步。一般来说,网络经济规模越大效率越高,而跨边的网络外部性会产生一种“鸡生蛋,蛋生鸡”的现象,即一种正反馈的机制。在正反馈机制下,市场上的第一家企业会很容易地快速地发展起来,正是在这种性质的作用下,现在新兴的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从零到几千亿只需要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最后呈现出赢家通吃的结果,还在于在企业扩大之后会迅速占据所有市场占有率,这也就是跨边网络外部性所产生的一个结果。跨边网络外部性是平台经济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细说,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问题能讨论 ,比如说跨边的网络外部性是一边还是两边等等。从我个人阅读的文献来看,过去几年关于平台问题的文献大多分布在在平台的第一个性质上,但是我认为平台最根本的性质在于第二个性质。平台的第二个性质是指平台是作为一个中介,掌握了平台用户的接入权。这个性质使得平台拥有了一种控制别人的先天力量,但是这种力量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作为一个市场管理者,维护市场秩序是天经地义的,能拥有允许进入市场的权利,但是作为一个企业,这种权力却会被质疑。究竟怎么看这种冲突,还需要深入的研究。

  我认为平台的很多问题其实是由于平台的“二重性”所产生的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特点所导致的,这是我对于平台的一个整体的理解。现在反垄断关心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谋,行政垄断。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平台的兴起至少对前面三个问题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个方面,平台竞争由于具有正反馈机制从而会产生一种赢家通吃的现象,结果就会出现一家公司独大的局面,比如说网约车,这势必会导致一种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从结构上来讲,更容易形成经营者集中或者“垄断”的现象。另一方面,平台的“二重性”使得一些疑似滥用的行为成为现实。例如,过去“一级价格歧视”只在理论上存在,但现在平台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就能够直接进行个性化定价,让这种歧视成为了可能。再如,搭售、“二选一”等问题在平台上也变得更常见。对这些新现象,要求我们进行新的思考。但是,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我们还有很多困难。这些困难一种原因是观念上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技术上的问题。比如,有些问题在技术上是容易处理的,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不太清楚。

  第一个问题是平台究竟是什么,从以上分析来看,平台具有“二重性”,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市场,在某些时候能把它当成企业,某些时候能把它当成市场,那么究竟何时是市场何时是企业,或者说,在什么样条件下可以履行一个市场管理者的职能,啥状况下没有这种职能,这样一些问题是特别需要来考虑的。举例来说,去年阿里巴巴清理了一些违规商铺,这个新闻引发了很多争议。这种行为究竟应该被视为是市场管理者的治理行为,还是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这一点需要思考。

  第二个问题是,平台究竟能够使用什么商业模式。举例来说,网约车平台为了扩展市场,曾进行过大幅度的补贴。有些学者觉得,这是一种掠夺性定价问题。但如果从双边市场的属性来看,这很可能是一种正常的扩展市场的商业模式。究竟商业模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在哪儿,也有必要进行思考。

  第三个问题是,垄断还是竞争。在平台经济下,有一种重要的竞争是跨界竞争,用战略管理的语言,叫做平台包抄(platform envelopment)。例如,滴滴曾被认为已经在网约车市场上独孤求败了,但却没想到美团突然杀入了网约车市场。这样的一个问题究竟该如何看,角度就很重要了。从一个角度看,这是美团试图自己把外卖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到网约车市场,这可以被视为是“垄断”力量的扩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却是滴滴的垄断地位遭遇了挑战。究竟在实际中,我们该怎么看这些问题,也值得考虑。

  第四个问题是,维护竞争状态还是维护社会福利。这里需要提一句题外话,我国的《反垄断法》被认为“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但如果细细分析这里面的几个目标,其实是有一定的矛盾的,而在平台经济中,这种矛盾可能进一步突出了。如前所述,在平台条件下,很可能会出现“一家独大”,这似乎是消灭了市场的竞争,至少是消灭了竞争者。但根据梯若尔等人的观点,一家平大在某些条件下可能是有利于社会福利的。那么,在现实中,如果遇到了这种矛盾,该如何处理?这一点的争议也依然非常大。

  除了观念问题,平台带来的问题还表现在技术层面上。我们知道,在分析反垄断问题时,常用的步骤是界定相关市场,分析市场力量,判断企业行为,最后分析绩效。但在平台条件下,这样一些问题都会变得很困难。在界定相关市场上,由于“价格结构”问题的存在,所以传统的反垄断工具很难起到作用。例如,传统反垄断分析中,SSNIP是一个重要的分析相关市场的工具,但这种分析需要价格信息,而在平台条件下,经常出现免费行为,所以这种工具就不适用了。尽管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修正的方法,但从总体上讲,如何在平台市场界定相关市场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类似的,在分析平台的市场力量,平台企业的行为时,也有很多以前不曾有的困难。这些技术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平台是一个新现象,它同时具有企业和市场两种性质,这“二重性”会给我们分析和处理问题带来很多困难,这些困难既有观念上的,也有技术上的。如何在新的条件下,制定适合于平台的竞争政策,这需要思考,更需要慎重的研究。在我个人看来,在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时,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最终的社会福利角度出发去看,而不应该仅仅看竞争者的多少;应该更多看行为,看绩效,而不是仅仅看结构。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在讨论这些新问题时,应该要多做实证研究,而不要拍脑袋下结论,更不能人云亦云。这点国外比国内要做得好得多。例如关于平台是否会造成持久的垄断,这点争议很大,看这样的一个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实际的数据看看,以前的平台究竟怎么样了。大卫·伊文思曾做过分析,发现那些曾经风光一时的平台企业事实上要比想象的脆弱,几年后可能就不见了。这个方面看,平台垄断问题似乎并没这么可怕。这个结论在中国是不是成立呢?我不知道,因为还没有类似的研究。我希望,以后这样的研究可以多一些,这样我们在讨论问题时就不会再空对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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